《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
为网购争端提供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20-08-07
关注《民法典》系列报道之二
记者 蔡幼芳
随着网购成为一种消费习惯,围绕电子交易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你在网上的每一次“买买买”,实际上都是一份份电子合同,要切实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就要有坚实的法律保障。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首次针对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交付时间作出规定。法律专家认为,这些改变为网购争端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也是法律对数字时代消费需求的真切回应。
“电子合同乃新型合同形式,在应用过程中有网络风险高、内部认同度低、外部接受程度低等不足。”市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伟青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常出现合同内容被任意篡改、电子合同形式对方不接受、法院在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上较为保守、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等情况。
黄伟青认为,《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的完善,弥补了司法实践中因《合同法》中未对电子合同有关事项作具体规定而存在的争议问题,尤其为网购争端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如今网购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社区团购、网络拼单、线上交易等。“比如,参加网购促销活动,如果卖家反悔单方面取消订单,按照《民法典》规定,下单成功即电子合同成立。” 黄伟青解释,这意味着,如无另外约定,商家如果私自取消订单,或者已过了约定时间却一直拖延不发货,都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可通过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网购能更放心。
《民法典》还首次明确了标的物交付时间,规定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交付时间为收货人的签收时间。黄伟青解释,当我们签收快递之前,商品灭失的风险都由商家承担;当签收快递完成后,也完成了电子合同的履行程序——合同标的的交付,这时候所购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就由卖家转移到了买家身上了。
“电子合同在当代合同管理应用中具有操作便捷高效、易于储存管理、更加环保节约的优势。” 黄伟青认为,眼下我们的生产生活已离不开互联网,电子契约时代正在到来,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也将同纸质合同一样,更好服务我们的生活。同时,国家通过设立互联网法院试点及规定网购消费者可以选择在网购者所在地起诉等措施,也进一步方便消费者依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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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条文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来源:揭阳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