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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法典》系列报道之五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追回
发布日期:2020-10-12
  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打赏、充值,令家长们深感头痛。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再次明确未成年人打赏、充值效力问题。有律师表示,未成年人玩游戏充值或者网络打赏,家长可以要求平台返还。
  记者 池 妍
  案 件
  “熊孩子”巨款打赏网络主播
  小吴今年10岁,由于需要在网上完成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其母亲王女士每天下班后便将自己的手机交给他用于学习。一天,王女士突然发现自己银行卡莫名消费了10万余元。经查,原来是小吴注册了一家科技公司的平台账号,通过王女士手机绑定的银行卡购买虚拟货币,用于“打赏”网络主播。
  于是王女士报警,要求公司返还10万余元。被这家公司拒绝后,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该科技公司返还财产。法院认为,通过小吴父母提交的家庭监控录像以及报警记录可以确定虚拟货币确实为小吴充值购买,小吴在刚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数额巨大的虚拟货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但本案中,小吴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小吴的监护人应当对小吴购买虚拟货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判决该科技公司返还6万元。
  法 律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杰华表示,近年来,随着网络娱乐行业的发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现象广泛受到关注,由未成年人网络支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一节的内容是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法院应支持。
  未成年人受年龄限制,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如果让未成年人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未成年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民法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实施行为的范围,只能是与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的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实施。
  建 议
  要求返还不如做好监管
  许杰华认为:上述案例中,10岁左右的儿童购买巨额网络虚拟货币用于“打赏”主播,这种行为明显超出了10岁儿童能够实施行为的范围,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此拒绝对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进行追认,网络平台应当返还财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向网络平台主张返还财产并不是一件易事,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未成年人的家长需要针对网络购买行为是否是未成年人所为提出证据。
  在该案中,恰恰因为小吴同学家中装有监控设备才证明确实是小吴同学购买的虚拟货币。同时,从案件中我们也能看出,小吴同学的父母因疏于监护,不能妥善管理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导致小吴同学沉迷网络,造成财产损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对于家长来说,与其事后补救,要求网络平台返还财产,不如做好孩子的监督管理工作,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其沉迷网络。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赖于社会各界的共同呵护。在家庭教育方面,家长应保管好家庭财产信息,正确引导孩子理解财产的意义,通过给予孩子正面的引导,为孩子输入正确的价值观,增强孩子对网络行为的辨识能力,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相关链接
  《民法典》有关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揭阳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