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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助推诚信揭阳建设
发布日期:2022-12-12
  本报讯 (记者 黄燕丹 通讯员 徐曼芬 李 洁)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建立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相关程序权利,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助推诚信揭阳建设。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是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重大部署要求的实际行动,也是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角度提出的具体举措。
  《实施意见》明确,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如实申报财产并作出承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暂缓信用惩戒,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对已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屏蔽其失信名单信息和缩短失信时限。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履行或积极配合执行,履行全部债务,执行案件结案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帮助其恢复信用,获得信用激励。对于被执行人主动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或者主动申请信用修复,通过创业创新提高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予以支持。
  此外,《实施意见》还规定适用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具体情形、申请材料、审查时限、办理程序以及禁止信用修复、恢复信用惩戒的情形等。
来源:揭阳日报网